吉林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全面完成效果显著
2007年10月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2007年11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95号发布施行)。2007年11月16日吉林日报向社会公布,吉林省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全面完成。
吉林省人民政府此次对1984年以来省政府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效果显著。经清理,确认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效力的的32件,废止规章68件,已修改规章4件,拟修改规章17件,修改和废止比例达60%,确认现行有效规章108件,通过废止和修改规章,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68项。可以说这是吉林省有史以来最全面、最彻底的一次清理,修改和废止规章数量之大前所未有。
吉林省此次清理工作分为自查清理、复查反馈、审核上报三个阶段。采取了部门上报,法制办审核、省政府审定的方法。由各部门对本部门执行的省政府规章先行清理,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认为应当保留或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规章,要列明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有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年审年检等行政措施的条款均要列明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有效、修改、废止、失效意见的省政府规章,将列为不再执行的规章,报省政府宣布失效。对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年审年检等行政管理措施不能提供法律、法规依据的,视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报省政府废止。
为做好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通过召开法制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机关、专家学者、律师等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深入研讨规章中存在的问题,听取清理意见和建议。
此次清理,省法制办按照清理原则和清理工作要求,在充分参考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规章逐件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审核结果准确无误,提出以下具体处理意见:一是对发文形式不符合规定的,一律确认为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二是对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失效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所代替的宣布废止;三是对法律依据、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已不适用的规章宣布废止;四是对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提请常务会议修改。
吉林省此次规章清理工作的全面完成,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成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改善吉林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具有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 王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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