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率先立法实行药品召回  
 

  法制日报讯 记者蒋德根据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江苏将对已上市销售但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实行召回制度。这将是我国首次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在规定行政区域内实施该项召回制度。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朱勤虎介绍,药品召回是国际惯例,也是阻止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药品的有效手段之一。

  据了解,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如果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药品,并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果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问题药品”,则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同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并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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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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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5-06 19:27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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