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识与应对WTO?
——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李适时
WTO是世界上最具广泛代表性的多边贸易组织,至今已有144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其贸易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5%。我国作为世界第六大贸易国,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于2001年正式加入WTO。加入WTO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加入WTO既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机遇,也使我们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那么,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WTO?其本质是什么?如何正视现实,冷静应对,切实利用好WTO?WTO有哪些基本原则?如何加入WTO?中国政府为此做了哪些承诺?政府法制机构在加入WTO过程中起过哪些重要作用、下一步主要应做好哪些工作?等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适时同志。
WTO是一种互不信任的文化
记者:李主任,过去听过你的报告,也看过不少你有关WTO的文章,你常说到一句话:WTO是一个国际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而且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的多边贸易组织,所以一般把它叫做带牙齿的国际组织,又是一条“看家狗”。对此,我们应该如何理解?
李适时:是的,我是说过。这里我想先说一个谈判过程中的事例。记得有一次,在日内瓦我和西方一位资深的WTO人士,也可以说是WTO信条很狂热的追随者,即曾经担任中国工作组主席的吉拉德先生谈话,他说:“WTO是一种文化”。听了这个话,感到很有新意———WTO是一个法律性很强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怎么变成一种文化呢?他接着说,WTO是一种互不信任的文化。什么互不信任呢?WTO的理想或者说WTO的追求是贸易自由,那么,各个国家和地区,它们的本能,它们政策的本来倾向是贸易保护,这两者是冲突的。动不动就要保护,包括现在,尽管有WTO,尽管一些国家还是WTO成员,但还是在搞贸易保护,怎么能有信任呢?他们是互相不信任的———不信任对方能履行WTO的义务,不信任对方能对其他成员履行义务,就是成员对自己能不能履行义务,能不能履行承诺也没有信心。正是在这样一种文化背景下有了WTO规则,有了这一套机制。这一套规则,这一套机制就是解决不信任的问题,从而达至信任。它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
记者:是有道理,实际情况也就是这样。近一段时间,中央领导也反复强调,要抓信用文化的建设,抓紧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确实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易的安全,因为经济生活都是靠信用的。做买卖,没有交易的安全,也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在信用不信用的问题上,在信任不信任的问题上,WTO在某种程度上、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这个问题,靠规则解决了这个问题。
李适时:是的。大家都知道,WTO虽然是九十年代中期才有的,但它也不是全新的东西。在将近半个世纪里,它的前身叫关贸总协定,一直在运作,一直在为推进全球贸易自由而不懈地努力,应该说还是取得了很大成功。在国际上成立一个推动贸易自由化的组织,这个理想是长期以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接近尾声时就形成了。当时面临的问题是,怎样维持战后和平?怎样促进战后经济的繁荣和增长?当时,在政治上就建立了联合国,由联合国安理会来负责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在经济方面,要成立三大国际组织:第一个是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第二个是货币基金组织。它们都有自己的职能和负责的领域。第三个是国际贸易组织。这“国际”两个字还是有它的含义的,是国家之间的,体现了主权,体现了平等;另外还有一个意思,既然是国际,就是联合国系统的,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但美国国会没有批准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宪章,因此国际贸易组织没有建立起来。不过,不能因为美国没有批准宪章,这方面的工作就不做,还得做。先解决当时国际贸易中最突出的问题。当时各国面对的共同难题就是降低关税,尽可能消除关税壁垒。于是一些国家提议先搞关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几十年来,先后发动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二战结束后,各国关税平均总水平是百分之四十多,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到九十年代中期,关税平均总水平降到了百分之六,其中发达国家百分之三,发展中国家百分之十。这是个什么概念呢?就是在发达国家,很多商品进口都是零关税,只有关系国计民生的要紧的商品,或者一些高消费的,如洋烟、洋酒、化妆品等关税高。在人类快进入二十一世纪时,即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各国对建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达成共识。其间,曾对这个组织的名称进行了讨论。一种意见是叫“国际贸易组织”,另一种意见是不能叫国际什么组织。联合国机构臃肿,官僚主义横行,亟需改革,应该建立一个与联合国平行的多边贸易组织,而且应该叫做“世界贸易组织”。可以理解,“国际”与“世界”相比,“世界”这个词有一点超乎国家之上的含义,平等的、主权的含义被弱化了。结果是后一种意见占了上风,这才有了今天的“世界贸易组织”,即WTO。它管的事情比关贸总协定要宽得多,可以说是“野心勃勃”,原来只管货物贸易领域,现在,别的贸易组织的事要管,而且原属各国国内法管的事情它也要管。管的理由是“与贸易有关”,比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涉及仿冒、盗版等都要管;又比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投资历来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准不准投资,是鼓励、限制还是允许,在什么领域投资,各国政府完全可以自己做主,但由于与贸易有关,也要管;服务贸易也是这样,因为它影响到货物贸易。多哈发动的新一轮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有什么分歧?劳工问题。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主张劳工标准也要纳入WTO管辖的范围。我们知道,国际上有一个劳工组织,是管劳工问题的。但一些发达国家认为,这与贸易有关系。打个比方,生产一个茶杯,在一个国家一个工人一个小时一美元,但在另一个国家一个小时要付十美元,茶杯卖出去,同样的质量,同样的功能,一美元和十美元怎么相比?一个美元的竞争力就高。因此,发达国家要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还有环保等等,都是和贸易有关的。但在这些问题上,作为发展中国家,本来还有一点优势,劳动力比较低廉,如果连这个优势都被剥夺了,那还怎么发展?所以说,WTO野心很大,不仅要管经济问题,还要涉及政治问题,对此要有清醒认识。
贸易自由化是WTO的核心
记者:国际间的多边贸易体制,不可能像一个主权国家一样,依靠自身力量,自上而下地建立一种体制模式。它是通过多边合作过程的反复协商,既据理力争,又相互妥协让步,形成各成员方都能接受的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决策程序,各方都围绕着这些原则、规则和决策程序在国际经济关系的特定领域中合作共事,从而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国际经济关系的体制模式。是这样吗?
李适时:确实,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同样有自己的一些基本原则。总体上可以分为三项。一是非歧视原则,二是市场开放原则,三是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说,这三项基本原则构成了WTO的基础。尽管它有二十几项协定,另外还有二十多份法律文件,如部长会议的决议、声明等等,加起来有四十九份,但都是从这三项基本原则引申发展起来的。什么是非歧视原则?概括起来是两句话,一句话是“内外不能有别”,对本国人,本国的公司,对外国人,外国的公司同等对待,不搞差别;第二句话是“外外也不能有别”,外国人之间,外国的公司之间,不管是哪个国家,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分三六九等。前面的一句话叫“国民待遇”,后面的一句话叫“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合起来叫“非歧视原则”。但也不是绝对的,在国民待遇方面,主要是对货物贸易而言,对服务贸易就不尽如此了,也就是说,外国的商品只要允许它进入到一国的关境以内,进入一国的市场,就不能有什么区别了。在服务贸易上,简单地说,国内人可以干的事情,外国人不一定能干,外国人要来干,需要经过谈判,这叫“市场准入”。当然,国家可以自主放开。比如,太平洋上的一些岛国,全国人口只有几万人,欢迎大家都去办银行,花几千美金就可以办。在最惠国待遇方面也有非常大的例外。从关贸总协定的历史看,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等原因,已经组建了关税同盟。如果将他们相互之间的更优惠的待遇适用于其他缔约方,做不到。这样就形成了WTO的例外,叫区域安排,有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等,名称可能不太相同。现在最著名的是欧盟,全称“欧洲联盟”,欧盟有十五个成员国。五十年代叫欧洲煤钢联盟,是在煤炭、钢铁两个行业联合起来的,到60年代发展为欧洲共同体,扩展到所有行业,到90年代,发展成为欧盟,去掉“经济”二字。迄今,欧盟已基本实现经济一体化,形成统一的内部市场。最典型的是货币的统一,欧元在2002年1月1日正式进入流通领域。欧盟有十五个国家,其中十二个国家加入欧元区,这是一个很不了起的事情。欧盟成员之间的一些特殊安排和更优惠措施能给其它国家吗?是不可能的。美国搞了一个北美自由贸易区,包括加拿大、墨西哥。因此,在WTO这个大的俱乐部中也允许有小的团体,这就是一个特殊的情况。我们国家历史上在政治上不结盟,经济上也不结盟,我们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上世纪五十年代,我们和其他兄弟社会主义国家有经济往来,只是双边往来,如与罗马尼亚有换货协定,与波兰有海运协定等等。我们现在加入WTO,要用与时俱进的观念和态度来审视这个问题。去年十月底十一月初,朱总理率团参加与东盟的“十加一”会议,率先达成“十加一”原则协议,要对相互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作出特别安排。原则确定了,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还要进行谈判,不可能一蹴而就。这至少说明,我们在新的形势下,要根据国际形势和我们自己的经济情况来调整政策。总之,我们要用WTO的规则来应对,如果再谈不结盟,那就等着吃亏吧。
记者:是的,尽管WTO这种体制模式的建立是出于各国自身的利益需要,但同时也反映着成员间在不同的时期基于各国自身利益而进行合作的关系。从GATT到WTO半个世纪的一轮又一轮的谈判中,经过缔约方和成员国无数次的讨价还价,形成了一整套规制国际贸易行为的原则、规则和程序,建立了适合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往来的“游戏规则”。这套规则对于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维系多边经济贸易的合作、平衡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李适时:正是。我下面强调的就是这个。第二项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市场开放原则有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削减关税。怎样开放市场?就小轿车而言,关税加80%,例如丰田轿车一万美元一辆,加上关税,不算运费等,就需一万八千美元,谁买呢?削减关税是开放市场的基本要求。我国1990年初曾几次单方面降低关税,是自己想降什么降什么,这和WTO削减关税有区别。WTO是通过谈判来降低关税。第一层意思是大家关心的是自己最拿手的东西,如农业国家关心的是玉米、小麦、大豆,要求把农产品的关税降下来,工业国关心的是钢材、化肥等,要求降钢材、化肥的关税。不同的国家关心不同商品的关税,这就要谈判。其结果是,关税削减的都是对国内产业有影响的商品。第二层意思是关税降下后就不能轻易地上涨,除非很特别的情况要经过蹉商,并在别的方面给予补偿。第二个要点是取消数量限制。各国要尽量消除关税壁垒,不能搞数量限制,所以要取消数量限制。数量限制包括配额、许可证、进口计划等。为什么要取消?数量限制既不公开也不透明,程序又很复杂,而且不断地变化,没有预测性,究竟能不能申请到配额,拿到许可证,没有把握。所以数量限制要取消。但削减关税和取消数量限制也是有例外的。例外包括保障措施等。第三个要点是增强透明度。市场开放后,要增强透明度,一国在贸易方面有什么政策、法律、法规、做法、程序,都要公开,不仅要公开而且要前后连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还要相互衔接,不能出现“依法打仗”的情况。
记者:《WTO协议》虽然涵盖范围广泛,法律文本冗长而复杂,但几个简单而根本的原则贯穿于所有的这些文件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研究WTO,重要的是研究这些指导“游戏规则”的原则,以便能更好地适应和运用这些原则,在遵守国际公认的“游戏规则”中使我们的经济能更好更快地发展。
李适时:是这样。以上谈的非歧视原则和市场开放原则都是管一个“进”字,即对外国的商品和服务进到成员国市场后持什么态度。第三项公平竞争原则是管“出”的,一个国家的商品和服务怎么样出?要公平竞争,不要走“歪门邪道”。WTO意义下的“歪门邪道”就是倾销和补贴。倾销是企业以低于产品成本一的价格大量向国外销售;补贴是政府行为,比如,完成国家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本地的有关企业每出口一个美元,就奖励多少,亏一点,政府给补贴,它的竞争力就有保证。这样和其他的企业就不是在一个基础上去竞争。这在WTO是不允许的,要是这样做,对别国的企业就会造成损失,就可以按WTO有关规则予以惩罚。加入WTO:程序与承诺
记者:从报载和我们的了解看,我国加入WTO经过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你们作为亲身参加谈判的中国政府代表副团长,能否具体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李适时:好的。以前,同志们对WTO有很多误解———我们怎么谈了这么多年?!加入WTO怎么那么难?联合国都加入了,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是何等荣耀!我们也没费什么劲,而且还有硬的条件———不把台湾驱逐出去,我们就不进去,结果联大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决议。加入WTO不就是每年派一个代表团去阐明我们的一贯立场,无非是交一些会费!大家觉得这是件很简单的事,其实不然。加入WTO和加入其他的国际组织是不一样的,不一样在于它要付出代价。付出什么代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遵守它的规则,国内已有规则不符合它的规则,就要修改;二是要更大范围地开放市场。简单说,就是要遵守规则,开放市场。加入要通过谈判。加入WTO的谈判,分两条战线:第一条战线是双边谈判,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地谈,所以说WTO非常有特色,多边有多边规则,在多边的范围内,当你是它的成员时,你要受到约束,要遵守规则,同时又要对有关成员履行承诺,所以既有多边的,又有双边的,既有集体的,又有单个的,可以说象个“笼子”。你想搞贸易保护也很难。双边谈判,我们一共谈了三十七个成员。双边谈判解决市场准入的问题,如外国的银行、保险公司能不能进到我们这里来。每完成一个成员的谈判就要签订一个双边协议。另外一条战线是多边谈判,就是在WTO成立的中国工作组框架下的谈判。WTO成员都可以参加,这样参加的前后有四、五十个国家。多边谈判解决怎样能保证履行你做出的承诺。你不是做出了承诺吗?你不是答应要按WTO的规则办事吗?那就要建立具体的制度,通过多边谈判一条一条确定。根据我们的情况,三十七个国家谈完了,后来的多边谈判在中国工作组第十九次会议上也完成了,这就完成了加入WTO的实质性谈判。从一九八七年三月到去年的九月份,一共是十四年零六个月。这是关于加入的程序。我们再回头看一下,按照西方一些学者的分析,加入程序又可以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叫事实调查阶段,或者说查明事实阶段,比如说我们1986年提出恢复申请,到1987年3月份成立中国工作组,我们要提交一份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全面介绍我国当时的对外贸易情况,然后各个成员方提出问题,把我们的情况了解得一清二楚。人家关心自己的企业,为了自己的企业在中国拓展。这个到1991年结束。第二阶段是谈判阶段,包括多边谈判、双边谈判,这是实质性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履行程序、表决、签字、递交申请书。第四个阶段叫做执行阶段。加入WTO,前边三个阶段都完成了,这是有期限的。执行阶段是没有期限的。
记者:中国加入WTO,我们的代表团确实为国家做出了艰苦的努力和巨大的贡献。那么,从最终结果看,我国加入WTO做出了哪些承诺呢?
李适时: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有三类。第一类是市场准入,即外国商品、服务怎么进来?关于商品,涉及五千多个税号商品,即近六千种商品要降低关税。关于服务,按WTO的分类,把服务分成十二个领域,一百五十五个部门,我们在不同领域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承诺。第二类是我们的商品怎么出去,比如,我们承诺不对农产品的出口实行任何形式的补贴。第三类是我们怎么样保证前两类承诺得以实现,这是制度方面的,如我们要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说,第一是关税方面,我们的承诺是从2000年开始,也就是说我们将从2000年到2006年关税税率由16%降到10%左右,每年都要递减。在某些商品中降税幅度不大,我们缺乏竞争力的商品降税比较大。第二是取消数量限制,去年年底以前,我国一共有385种商品要限制,由配额、许可证或是计划来管理,到2005年1月1日要全部取消。这涉及一些国民经济命脉的商品。第三是在3年之内放开外贸经营权,现在实行的是外贸审批制。我国现有外贸企业一是原来国营的专业外贸,二是大型工贸企业,三是外商投资企业。第四是投资领域,外商投资以前有外汇平衡等要求,我国在去年年底前修改了外商投资法律。同时在服务领域,包括银行、保险、电讯、运输、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等都做了不同程度的承诺。比如,大家比较熟悉的金融方面,到2006年,外国在华银行就可以享有同我国国内银行的同等待遇,包括人民币业务。当然,放开地域和业务限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业务就要受到影响。但经过几年的过渡期,如果能够不断地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其竞争力,还是可以和外国银行去抗衡的。就怕不去提高服务水平,今天去取钱,计算机坏了,明天再来吧,会计又不在;就怕我们的保险公司,投保时找你,出了事来理赔时他们就成了老爷了,左审查右审查,该理赔的不理赔。当然,开放了市场,市场准入面扩大了,外国人来了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入世谈判实质上是规则和制度谈判
记者: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大家都在说一句话,入世谈判实质上是规则谈判。这说明,加入WTO对我国法制建设或制度建设必定会产生一些影响。请李主任谈谈这方面的认识好吗?
李适时:好。加入WTO对我们影响很大,挑战很大,最大的挑战、最大的影响就是对我们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观念、方式、手段的影响和挑战。WTO的规则是管政府的,要承诺按WTO的规则办事,就要转变原来的方式、手段和相应机制,这个挑战是最直接的。这方面我谈三点,首先,关于统一实施的情况。统一实施我国的有关外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含义很广,有各种文件,包括通知、补充通知、决议、决定、方案等。WTO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各缔约方都应该统一、公正、合理地实施与WTO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判决、裁定,判决、裁定即司法解释,这是基本的要求。从我国情况来看,怎么样做到统一实施呢?要处理好以下关系:第一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按照WTO规定,在一个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是统一实施的。特殊就是特殊经济区,在我国,包括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示范区等,其中有中央一级的区,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是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递交法律草案,最后以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形式确立的,包括海南经济特区也是如此。14个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确立的,等等。也有省级的开发区,一些地方市县甚至乡镇也有开发区。不同层次的开发区里都在实行一些优惠政策。怎么样处理好这种关系呢?一是WTO承认成员的这些特殊地区;二是只有中央可以搞,即要实施中央的政策,中央规定在什么地方实行特殊政策,换句话说就是地方自己不能规定“特”,也不能越权给自己优惠;三是中央规定的特殊政策,仅限于特殊经济区。比如在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原材料、交通工具都是免税的,这种免税货物如运送到其他地区,则视同直接从国外进口,照章征税,不能通过享有特别政策的地区作为进口渠道,破坏国家外贸政策的统一性。第二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从我国情况看,地方大,各地情况有很大差异,中央政策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实施的问题。加入WTO以后,如果地方不按中央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就必须要纠正。这个问题怎么来的,源于世界上有很多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联邦,地方权力相当大,如果各搞一套,怎么能形成统一市场?怎么能实现贸易自由?!经过战后这么多年演变,很多联邦制国家的发展趋势是中央的权力集中了。如,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有18项权力,可是现已远远超过了18项了。第三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关系。法律、法规、制度很好,但行政执法不好,不行;行政执法好了,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审理,也不行。为了保证统一实施,有两个要求,一是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WTO的规则相一致。WTO有明确规定,每一成员都应该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WTO所有协定保持一致,这是一个具体的要求。据此,从1999年下半年起,我们先从中央开始,组织清理与WTO有关的法律、法规,截止去年上半年已完成。其中一大部分是在加入前后改的,还有少数一部分是根据我们的承诺在过渡期来修改完成。如我们承诺三年之内放开外贸经营权,我们从法律上可以到第三年的最后一天放开,当然,也不一定非要到那一天,这要看我们改革开放的进程。有的我们承诺几年过渡的,到时候成熟了,提前一点也可以,比如说在旅行社外资控股方面,规范的外国旅行社、跨国旅游公司把规范的行为带进来,不拿回扣,也不专门将旅游者拉到商业区买东西,根据我们的情况就可以早放开一些。总之,既要符合承诺,又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抓紧做好这项工作。
记者:是的。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初,从中央到地方都修改了大批法律、法规、规章,废止了一大批文件,体现了中国政府履行WTO义务的信心与决定。
李适时:是啊!第二是透明度问题。增强透明度就是增强法律、法规、有关的政策措施的透明度。WTO规则要求,任何成员实施的与WTO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决定都应该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这是一项基本要求。具体说,一是有关WTO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都要公布,不公布就不能强制执行。二是不仅要公布,而且要统一公布,要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如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公报公布,地方也是一样,乡镇政府等基层可以通过广播站公布,中央、省必须通过官方指定刊物公布。三是不仅要统一公布,而且要提前公布,从分布到执行之间有一个时间间隔。“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等,实际上真正可以执行吗?一个文件从中央到省到市再到县,下达起码半个月。提前公布有三个好处,一是便于老百姓了解,二是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学习、掌握,三是文件不是十全十美的,提前公布便于完善,至少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提前公布也有例外,其中最大的例外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事情;其次是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宏观调控事项,如利率、汇率、货币政策的调整等;再者是如果提前公布,就会影响到此政策施行或阻碍执行的。为了保证增强透明度,我们还要设立咨询点,任何外国公司、个人或中国公司、个人都可以到这个点来咨询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如个人或企业提出问题,要给予准确答复,而且应在30天内答复,最长不得超过45天;如WTO成员政府来,就要给予代表中国政府权威观点的答复。
记者:向社会、外国政府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告诉他们我们办事的程序,本来就应是我们的义务。透明度问题确实非常重要。
李适时:再者,关于司法审查问题。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比较宽泛,即包括法院、行政、仲裁。为什么要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对老百姓实施的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公正,需要另一个机关来审查。司法审查的对象是什么,即行政机关执行与WTO有关的,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行政行为,这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抽象行政行为就是立法行为。因此,我们对外也没有承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加入WTO后,我们一定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严格依法办事,通过司法审查来解决存在的一些问题。当然,司法审查也有例外,一是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的措施,一个国家出现收支困难,实质上就是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这种情况,当时许多国家采取了紧急限制进口措施。这种情况就不能搞司法审查。二是保障措施,也属于司审查的例外。培养人才,重视法制,积极应对
记者:李主任,你是我国政府法制系统直接参加加入WTO谈判的领导人,就如何应对加入WTO来说,能不能谈谈你的体会?
李适时:体会确实很多,只能简而言之。加入WTO,我们应积极应对的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某些产业、某些产品方面:二是在政府管理的体制、方法、手段方面;三是在人才方面。这三个方面的重要性一个比一个大,最大的是培养人才。我们最缺的是“三合一”人才,一是在经济方面,要懂中国经济、世界经济,还要懂一些重要国家的国内经济。比如,美国经济有个三长两短,世界经济就要受到影响。不了解美国行吗?不了解日本行吗?二是在法律方面,要了解中国的国内法、国际法,还要懂外国的国内法。知已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三是在语言方面,要懂点外语。三合一,归结到这一点,就是要讲政治,具体说要有责任感,对祖国、对人民有高度的责任感,决不能有半点马虎,同时,要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记者:从你前面谈的情况看,一方面,加入WTO对法制工作的影响是明显的;另一方面,对法制工作也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应该说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非常重要。
李适时:是的,我们做的工作叫作政府法制工作,这次我们参加谈判工作也是形势的要求,或者说是加入WTO的要求。搞法制工作就是政府的内部律师,绝不是社会上拿执照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在有的地方政府搞什么法律顾问团,我看完全没有必要。作为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我们做这项工作,首先要立足于做好,为党委、政府的领导当好参谋、助手,要严格要求自己。作为各级政府领导,也要真正用好这支队伍,要十分重视法制在政府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样才能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在一些国家的部级机构中,第一号人物是部长,第二号是副部长(一般只有一位副部长),第三号就是法律总顾问,与我们的法制机构负责人是对应的,虽然不是副部长,但却是“三把手”。现在,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管理社会中的地位也在不断加强,这对我们政府法制机构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法制机构的同志要努力!
记者:最后,还想请李主任谈谈在加入WTO谈判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和你本人具体做了哪些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的重点是什么?
李适时:我也看过一报道,谈到法制机构所做的工作。确实,法制办起了一定的作用。当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组成了WTO工作小组,依托全办力量,专门做这个事。除了参加一线谈判外,还在国内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是法规清理工作,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等。谈判过程中各方面都很尊重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因为谈判主要是规则谈判。关于当前与WTO有关的主要工作,我看还是法规清理。完成了清理工作,一切都规范化之后,关键就是如何依法行政,执行到位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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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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