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及其实现  
 

通化市法制办主任  陈学伟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分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是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党首次在全会决定中肯定仲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构建和谐社会,实行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建立和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服务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仲裁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给民商事处理提供了除诉讼之外的另一条依法解决的途径,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愿原则、独立原则和合理原则,而且程序简单、时限短、耗资少。仲裁制度的立法宗旨、文化理念、价值目标及社会效果无不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重要任务和必然要求等方面相吻合,发挥仲裁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我们要把发展仲裁事业作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和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要更好地发挥仲裁作用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仲裁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一)仲裁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的协调性。仲裁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仲裁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经济交往中产生纠纷是无法避免的,市场经济需要法治、公平和效率,仲裁具有高效快捷公平自愿的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是复杂的,仲裁专家裁断,能够满足解决各类经济纠纷的专业要求。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仲裁公正高效解决经济纠纷,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物质基础提供了服务保障。

  (二)仲裁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坚持民主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服务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仲裁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给民商事争议处理提供了除诉讼之外的另一条依法解决的途径。仲裁制度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法独立进行、一裁终局,而且程序简单、时限短、耗资少,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对裁决都能自觉履行,让更多的市场主体认识仲裁所具有的这种优势,使大量游离于法律程序之外的争议处理自觉地纳入法制化轨道,能够有效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三)仲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和谐社会要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运用仲裁解决纠纷更有利于体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宗旨。仲裁的自愿性给予当事人从参与仲裁起始就不分职位、职业差别的平等权利,保证了社会公平的基础。在仲裁方式、仲裁员选择和规则的运用等方面双方当事人的机会平等,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积极保障。仲裁裁决公正是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仲裁的灵魂和生命。

  (四)仲裁蕴含传统和谐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仲裁文化和仲裁理念体现着和谐思想,贯穿了促进和谐的终极目的,必然使仲裁成为倡导和谐文化的重要阵地。相比法院诉讼,儒家“和为贵”思想与现代仲裁理念相契合,仲裁比法院诉讼更加尊重当事人对私权利的处置,更能友好地解决纠纷,其形式灵活,气氛宽松,简便易行,费用低廉,不对外公开,搭建了一个追求和谐的矛盾解决体系,这种方式比较容易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为日后继续进行商业交往创造条件。仲裁文化和仲裁理念与和谐相契合,有利于推动建设和谐文化。

  (五)仲裁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既是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过程,又是不断清除不和谐因素,从而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仲裁公正高效解决民商事纠纷,妥善处理各类经济纠纷矛盾,一裁终局,及时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仲裁为当事人营造出亲和宽松的氛围,贯穿始终的仲裁和谐理念,使当事人之间更易达成和解,同时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更符合和谐社会解决纠纷的要求,把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在仲裁、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加快仲裁发展,充分发挥仲裁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服务保障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既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同时也为仲裁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认真全面研究构建和谐社会对仲裁工作的要求,加快仲裁发展,发挥仲裁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服务保障作用,不断开创仲裁工作的新局面,促进仲裁价值的实现,是当前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应忽视的重要课题。

  (一)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仲裁法律意识。仲裁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必须要使全社会了解仲裁、熟悉仲裁、懂得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多年的推行与宣传,仲裁普及率有所提高,然而先进的仲裁制度与落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仍很突出。当前仲裁工作的重点不仅是吸引市场主体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更重要的仍是让市场主体能真正了解仲裁、熟悉仲裁。要牢牢把握“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指导方针,不断加大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仲裁法律意识,增强全社会运用仲裁方式及时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采用丰富多样的方式,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地搞好宣传,使仲裁走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营造全社会亲和仲裁的局面;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指导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文件精神,指导修订格式合同文本。争取在“十一五”末,全市格式合同规范率要达到100%,仲裁机构选择率要达到60%以上。

  (二)不断树立仲裁理念,提高仲裁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建设和谐文化,建设和谐文化需要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仲裁的性质和特点所蕴含的仲裁理念与建设和谐文化的要求相契合。只有按照建设和谐文化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仲裁理念,才能使仲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积极适应和谐社会对仲裁办案工作的新要求。要强化仲裁服务理念,牢牢把握仲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宗旨,将仲裁前的服务、仲裁中的服务、仲裁后的服务相结合,将仲裁为民、仲裁便民贯穿仲裁工作的各个环节,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坚持服务的合法性,提高服务的实效性,建立健全推动仲裁工作长远、健康、科学发展的长效服务机制。要树立仲裁亲和理念,提高仲裁工作的亲和性,增强仲裁队伍的亲和力,使全社会在感情上认同仲裁、愿意选择仲裁,使当事人自觉接受、履行仲裁裁决。要树立仲裁兼容理念,凸现仲裁不同于审判权、行政权的特色,发挥其灵活性、兼容性的优势,仲裁裁决做到法理与共、法情相依。要树立仲裁双赢理念,通过仲裁平台,引导当事人由“对抗”走向“对话”,争取双方相对利益最大化,从而达到双赢目的。

  (三)拓宽仲裁服务领域,规范仲裁机构建设,加快仲裁和谐价值的实现。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城中村改造、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中纠纷日渐增多,仲裁要在这些领域加大主动服务力度;在金融保险等资金密集型领域充分发挥仲裁专业化优势,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涉外领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发展国际商事仲裁,走仲裁国际化道路。加大与具有调解职能的部门机构的联络合作,发挥仲裁灵活性、和谐性特点和诉讼不能替代的优势,推行仲裁法律确认服务,将有关部门协调当事人达成的民商事和解协议,通过仲裁程序转换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仲裁与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合作,对企业雇员伤亡赔偿中企业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的进行仲裁确认;通过消费者协会引导消费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对城区改造拆迁补偿、交通事故赔偿、医患纠纷赔偿,在调解基础上通过仲裁形式解决;对外商投资涉及的纠纷,与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互相配合采用仲裁方式化解。仲裁的优势惠及更多的领域,必将使仲裁的和谐价值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以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为切入点,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提高仲裁办案流程的透明度、规范化和仲裁工作效率。仲裁办公布局要体现仲裁和谐,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舒缓情绪、平息心情的场所;仲裁办公流程要体现仲裁和谐,为当事人创造出更多的便于仲裁、便于维权的条件;仲裁办公人员要体现仲裁和谐,亲情服务、谦和办事,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仲裁环境。以自愿、平等、合法为原则,加强仲裁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仲裁,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能调则调,当裁则裁,调裁结合,案结事了。

  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办案能力。狠抓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培训教育和工作监督,打造一支政治可靠、品德高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业务精干的仲裁队伍。严把仲裁员聘任关,提高遴选标准,严格遴选机制。完善仲裁员管理制度,建立退出机制,合理配置仲裁员队伍结构。加强对仲裁队伍的培训教育,广泛开展仲裁办案经验交流活动。切实加强仲裁办案工作监督,实行仲裁员和办案秘书工作测评,建立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和仲裁办案激励机制,提高仲裁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加快推进仲裁和谐价值的全面实现。

(发布人: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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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3-04 09:49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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