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告、协议及公告的通知  
 

各市(州)政府法制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法规处:

  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针对各自实际情况,按要求对委托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汇总,并将《行政执法委托情况报告》、《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执法公告》报送至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依法委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因此,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委托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具体执法要求和协助义务。并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委托情况按本通知的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并通知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直属机构及时将委托行政执法情况按本通知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本部门行政执法委托情况按本通知的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行政执法委托情况报告》、《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执法公告》。《行政执法委托情况报告》中应当包括委托法律规范依据(详细列明依据名称及条款的具体内容)、具体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成立时间、批准部门、编制情况、主要职能等情况)。

  2、健全运行机制。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在接受委托后,要依据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及权限,对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相对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案件卷宗报送委托部门。

  3、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并及时公告。已经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并予以公告的,应当即日起由委托部门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执法公告》及《行政执法委托情况报告》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尚未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及未公告的,应当于2008630日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并予以公告,由委托部门于715日前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省政府法制部门将对市州和省直部门委托的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公布。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以上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如报送不及时,或者因不负责任而造成文书填写内容出现遗漏或者差错等问题,导致行政不合法,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联系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处

  联系电话:0431——82774566

  附件1:示范样式《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2:示范样式《委托执法公告》

  OO八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报送执法报告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处2008611日印

  附件1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示范样式)

  委托人:吉林省××××委(办、厅、局)

  受委托人:吉林省××××稽查分局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将本省行政区域内×××××××××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受委托人行使,具体如下:

  一、现场处罚权;

  二、独立办理罚款额度在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一般案件;

  三、罚款额度在三万元以上的案件,或构成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及涉外案件报省局案审会审理,受委托人仅负责案件的承办事项。

  上述委托事项自×××日至×××日有效。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均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人应当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人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的权力,不得将委托权擅自委托他人行使,不得越权行政。超越管辖和委托范围的行为,将追究受委托人相关责任。

  委托人(盖章)受委托人(盖章)

  ××××××

  

  (说明:本文系示范文本,有关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拟订时予以调整)

  附件2

委托执法公告

(示范样式)

  (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将本省行政区域内××××××××××××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并以(委、办、厅、局)的名义行使,具体如下:

  一、现场处罚权;

  二、独立办理罚款额度在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一般案件;

  三、罚款额度在三万元以上的案件,或构成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及涉外案件报省局案审会审理,受委托人仅负责案件的承办事项。

  上述委托事项自×××日至×××日有效。

  

  (说明:本文系示范文本,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发布人: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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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6-18 16:16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 法制办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