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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必撤无疑

案例1:某市工商局以某市农行利用自己独占地位,在向农民发放贷款购买化肥时,限定农民购买其经营者的化肥,排除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规定为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对某市农行处以10万元罚款。该行不服,以处罚主体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某市工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所确认的主体资格正确,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也并无不当。但是,被申请人在没有告知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就先实施了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的规定,确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规定,撤销了被申请人某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王某(女)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00年他们在某镇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2001年,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杨某单独向镇政府提供了一份复婚协议书,该镇政府随即作出了撤销王某与杨某离婚证的决定,并为杨某出具了其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的证明。王某得知情况后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认为:该镇政府在作出撤销离婚证决定前,没有告知王某,也没有执行听证程序,作出撤销决定后也没有送达王某,故依法撤销了镇政府的决定。

点评: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内容。而程序的重要性却不可忽视,因为没有合法的程序,实体上的权利、义务都难得以切实保障。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重视实体审查,切不可只注重视实体而忽视程序问题。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也必须强化程序法制的理念,高度重视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了解权、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检控权等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宗旨。在案例1中,某市工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没有先告知某市农行应享有的权利,再实施行政处罚,其程序违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撤销了被申请人某市工商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在案例2中,法律有明确规定办理恢复夫妻关系,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要求复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而本案中的镇政府仅凭杨某单方所持的一份协议,就恢复了王某和杨某的夫妻关系,程序明显违法。行政复议机关以被申请人某镇政府在办理恢复夫妻关系过程中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

(发布人: 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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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6-04-13 09:59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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