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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理决定案审理情况
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1 2月1 5日做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吉劳社监令字[2006]第201号)和2006年1 2月26日做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吉劳社监理字[2006]第201号)于2007年1月4日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07年1月8日依法立案审理。最后,省政府依法维持了省劳动厅的处理决定。
(发布人: lvchunb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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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6-03-18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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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人: lvchunb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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