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长明不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事故处理决定案审理情况
申请人姜长明不服被申请人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的《关于长春市汽车产业园区“8.17”安全事故的处理决定》,于2007年1月29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07年2月1日依法立案审理。2007年3月31日,省政府依法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长春市汽车产业园区“8.17”安全事故的处理决定》,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