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8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对“8.17”事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吉安监管管二字[2007]66号)。申请人对此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立案审理。最后,省政府依法维持了省安全生产管理局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