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高级公路管理局不服被申请人吉林省地震局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的震罚字[2007]第1号、2号、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07年10月16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07年10月22日立案审理。在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遂依法终止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