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庆文认为被申请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没有依法查处拖欠工程款行为,于2007年8月24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8月27日立案审理。经查,被申请人依法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2007年9月27日省政府决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