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为省直各委厅局或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或相关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人事处理决定和民事调解行为等外,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七、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留下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
八、收到申请时间以行政复议机关核实后的时间为准。 |